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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 3月1日起施行


2024-03-07 中国水利报  浏览[33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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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日起,《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再生水管理运营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条例》共二十九条。《条例》鼓励、支持再生水生产、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拓展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促进再生水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把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条例》具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强化工业排水管理,增加了再生水水质保障内容,从源头上加强排水管控,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二是推动再生水用水权明晰,增加了再生水用水权改革内容。用水单位通过用水权配置和市场交易获得再生水用水权。这是《条例》的亮点和创新。三是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再生水用水权的单位与再生水运营单位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定价,签订供用水合同。四是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对应当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其水量分配指标,明确再生水利用量指标。五是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生态环境用水和城市杂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记者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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