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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阜阳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通知


2010-09-14 阜政办〔2010〕72号  浏览[11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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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给水规划》)已经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水规划》是城市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发展给水事业,并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给水规划》实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要加强对《给水规划》实施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给水规划》确定的范围、期限、水厂选址、布局以及输配系统规划等符合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有关规定时,应做好与《给水规划》的相关衔接。
    三、市城乡规划局要将《给水规划》确定的水厂和输配线路等纳入各类城乡规划中,预留水厂和输配管网建设所需的用地和空间,促进输配管网建设与城乡规划的协调统一,实现地区给水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的统筹发展。
    四、在给水工程具体建设过程中,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和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确保给水规划与土地开发相协调,引导和促进给水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安全监管、质监、环保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给水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执行《给水规划》的自觉性。在《给水规划》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要加强对《给水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给水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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