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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计院简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建设、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测绘、房屋拆迁、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建筑业、物业供热管理、新型节能材料推广、散装水泥使用、燃气管理、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拟定上述相关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建设、城乡建设、城乡总体规划、控详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房屋拆迁、人防建设、城市供热、建筑节能材料、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应用、防震减灾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三)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房屋权属和权籍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屋登记簿和房屋产权产籍的档案资料管理和房屋登记面积的确认。
(五)承担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责任。负责商品房屋预售审批、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交易签证和房屋的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租赁、交易、评估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对危险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住房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划区内城乡建设管理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的审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工作。
(八)负责规划区内的城镇道路、河流水系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信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路灯建设、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的抢险。
(十二)负责城乡统筹建设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指导城镇化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建设;负责村镇建设的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建设合同、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施工许可和工程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监督和材料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人防建设规划管理;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人防专项经费的收缴和管理。
(十六)承担全县物业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住房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居民住宅小区以内给排水设施及管网维护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居民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作;指导各乡镇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指导价格及等级标准。
(十七)承担全县供热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测算核定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供热专项资金政策及归集、使用。
(十八)承担全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责任。负责核发《拆迁通告》、《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负责审批拆迁许可延期、拆迁项目转让;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维稳评估的备案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协调、指导、督办、处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动态监管;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规范性管理。
(十九)承担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屋鉴定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危险房屋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自然灾害条件下的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二十)组织研究防震减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提出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十一)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建立健全县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十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三)承担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二十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实。
(二十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和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质量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二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指导乡(镇)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环保各级各类考核目标;负责县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环保目标签定和考核工作;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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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liji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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