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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6-08-03 吉林省物价局  浏览[57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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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8号),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收〔2016〕32号),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制定《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我省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价格形成形式
1. 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2. 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根据《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具体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区间内协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市人民政府应同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费用构成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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