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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供水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第二次座谈会在汕头召开


2014-01-28   浏览[33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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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省水协去年年末在江门召开《广东省城镇供水用水条例》(下称“条例”)首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后,第二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于2014年1月9日在汕头市召开。粤东地区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汕尾等5个地级市及海丰、普宁等县级供水企业近4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水协秘书长林志光主持。 
    会上,省水协副会长、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陈映裕发表了讲话。他表示,“条例”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与供水企业密切相关,修改旧规十分迫切。建议“条例”的语言要更简化、清晰,应从科学客观的角度出发,参考各地供水条例,与国家相关法规衔接,给下级政府预留立法的空间,达到立法的目的。
    “条例”编写组成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陈凌杰介绍了编写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会代表围绕“条例”中的供水水源管理、二次供水、公共供水设施、消防建设、欠费处理、分表定性等方面的修订发表了意见,并就其中的文字细节和实操性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条例”要增大震慑力,措词要严谨、标识要明确、法律用词要讲究、原则性要强,要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弥补以往的不足,起到为各地编写管理规定的指导依据。
    林志光秘书长在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后,认为各单位都非常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他表示协会将继续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结合各方需求,努力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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