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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14 延政发〔2011〕61号  浏览[13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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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人防、工业管道、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信号控制传输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项目地段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项目地段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及审定规划方案的依据。
    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招标报建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档案资料的要求、期限和其它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报建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九条 凡在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项目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情况。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测量,形成准确并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四)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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