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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占地下管线工程将不能核发许可证


2010-01-08   浏览[84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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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在今日举行的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该《办法(草案)》在二审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大常委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对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行为进行细化。为此,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了“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等等。对于这些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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