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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2007-09-26   浏览[24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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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市政府刚刚发布的《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排水户“随意”排放污水的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工厂随意排污很常见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废水、生活污水(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统称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根据办法,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小型工厂数量众多,工厂随意排放污水现象在东莞来说很常见。就在上周,有关部门还查处了一家印染厂,该工厂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原汁原味”地直接排出厂外。据介绍,目前东莞市存在着大量类似的小型工厂,它们一般都没对污水进行有效的处理。而一些餐饮店的洗碗水、生活污水也直接排向城市的下水道,甚至一些路段的下水道被油污堵塞。
  排水户必须领取许可证
  根据办法,城管部门将对城市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除外)。
  “从该办法实施之日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井。施工场地、餐饮场所、洗浴场所、厕所、洗车场、屠宰场等场所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时,排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隔油池、化粪池等配套污水预处理设施。排水户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前,应当到镇(街)服务中心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驳手续,排水户完成城市排水设施接驳后,持有关材料到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对于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的、排放污水符合相关标准的、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对水量等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已修建预沉设施的排水户,市排水主管部门将在20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八种行为受严惩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在汛期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镇(街)服务中心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如有以下八种行为将受到严惩,市排水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与警告责令其限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介绍,排水户的八种违规行为包括: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资、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及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不服从调度不按要求排放污水的,市排水主管部门除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外,也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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