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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鼓励非公企业投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2007-04-25   浏览[13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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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出台,也是对自治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田原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民营企业介入垃圾处理行业步伐建议给予的答复和落实。
  在今年召开的自治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田原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民营企业介入垃圾处理行业步伐的建议,田原代表在建议中认为,垃圾处理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目前,呼和浩特市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近50万吨,呼和浩特人均日产垃圾0.5至1.2公斤,并且还在以3%至8%的速度增加,合理、经济地利用垃圾资源,把垃圾作为一项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走社会化、商品化、产业化道路,使垃圾处理从消极局限的填埋销毁向积极合理的充分利用转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田原代表建议,应加快民营企业介入垃圾处理行业的步伐,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
  此次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及经营管理,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垃圾处理、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公开向社会转让股权和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近期,自治区还将研究制订《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同时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使《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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