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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要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


2006-12-22   浏览[14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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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求必须在明年6月底前开征。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将被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目前仍存在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工艺落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则要制订限期治理方案。
  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求在明年下半年前必须开征;已经开征但平均征收标准低于0.80元/立方米的城市,则应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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