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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6-11-10   浏览[17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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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省政府办公厅在日前出台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中指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和农村自来水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城市自来水厂、水力发电、旅游及其他用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单位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推行终端水价制
  国有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要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终端水价是指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价格为基础,加末级渠系维护费核定的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他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普通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普通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至2.4%核定。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超额用水最多按
  规定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
  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计划用水在30%(含3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在30%至50%(含50%)之间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水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应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该《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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