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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不重复审批


2006-11-10   浏览[21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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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排水条例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不重复审批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召开第四次委员会议,对即将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排水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等有关法规和报告进行初步审议。
  修改后的排水条例明确,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并行实施,但不重复审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玫出席会议。
  今年7月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对《深圳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涉及的排水许可证制度以及水务和环保部门排水监管职责划分等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在已有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下,再出台实施排水许可证,两证并行可能导致重复审批和多头执法等弊端。这个担心同时也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组织对该问题进行了两个月的反复调研和论证,继而对排水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深圳市排水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将在本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
  基于进一步加大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迫切需要以及现行排水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城建环资工委认为,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可以并行实施,但必须在立法中明确界定两证发放的范围,为此《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工业企业排水单位、污水处理企业以及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污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工业企业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由水务部门发放排水许可证,从而避免实践中出现重复审批和多头执法问题。在此基础上,《草案修改建议稿》还对环保和水务两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防止出现交叉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黄争鸣认为,条例的此次修改一方面对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进行了明确区分,同时又处理好了水务与环保两部门在监管中的关系,将有效避免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达到既依法行政,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目的。
  昨天的会议还对《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删除了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规定,指出拖欠工程款属于合同纠纷,不适宜通过行政手段对合同一方施加压力,否则有背于市场经济原则和法治精神。同时还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代替“企业信息卡制度”,大幅度修改了可能造成对外地企业歧视的有关条款。
  会议还审议了市政府拟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为总要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工作报告》。听取城管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颁布后我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政府工作上的一次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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