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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为节约用水立法


2006-11-07   浏览[16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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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鞍山这座缺水型城市来说,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无疑是一个“解渴”的措施。
  《条例》主要针对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灌溉方式,建筑施工、冲洗车辆的用水方式,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禁用等都逐一进行了规范。《条例》正式施行后,各种不节约用水的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
  在鞍山,很多老住宅或商企用建筑很少安装节水设施,这在某种程度上给自来水的跑冒滴漏提供了“方便”。此次《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建设或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列入建设工程验收范围。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建设和更新节水设施。即,今后凡没有安装节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将不予验收。《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洗车、洗浴、游泳馆等商业用水大户的用水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耗水量高的行业,应当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或者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对经营洗浴、水上娱乐和健身、洗车等耗水量高的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工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绿地、树木、花卉养护、灌溉的城市绿化部门,也是用水的大户之一。此次《条例》明确规定,绿化、景观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地表水或者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城市的绿地、树木、花卉用水还将逐步采取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等。
  此外,为加强和推广使用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的规划和配套建设,《条例》还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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