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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已建住宅供热系统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


2006-10-20   浏览[24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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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哈尔滨市供热办报道,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已建住宅供热系统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搞好我市已建住宅供热系统分户供热改造工作,规范改造行为,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2002年我办印发了《哈尔滨市已建住宅供热系统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根据近几年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办对《哈尔滨市已建住宅供热系统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修订 稿)
  为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促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我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提高居民供热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对既有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既有房屋的未分户供热系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户供热改造,是指将既有房屋供热系统改造为单户循环、单户供热、户外控制,并具备安装计量表实现单户计量条件的供热系统。
  第三条下列供热系统优行改造:
  (一)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供热系统;
  (二)公企用户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供热系统;
  (三)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供热系统;
  (四)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供热系统。
  第四条凡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应到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申请分户供热改造的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报相关备案材料,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第六条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的供热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户供热改造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分户供热改造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分户供热改造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分户供热改造中,分户供热改造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尤其应做好弱势家庭等特殊群体的工作,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八条用热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分户供热改造施工,不得无理阻碍改造工程的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有碍施工的,应自行拆除、自行恢复。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室内装饰装修的破坏。
  第九条分户供热改造施工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不得层层分包、转包和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分户供热改造单位应对分户供热改造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施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分户供热改造施工前,分户供热改造组织机构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将改造工程的时间及要求等通知居民,聘请所改造楼栋的居民为义务监督员,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分户供热改造施工应实行公示制,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
  公示牌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分户供热改造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质量监督员姓名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工期安排、单户户内施工时间;
  (三)单户及系统水压试验、管道安装间距、管道距墙体距离及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十四条分户供热改造应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更改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分户供热改造施工不得影响消防、燃气、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进入室内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统一标识,每个作业组不得少于两人;
  (二)不得明火作业,电、气焊施工应有专人负责;
  (三)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活完场清、料净。
  第十七条分户供热改造单位应建立自检自查制度,设置质量监督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对拒不配合分户供热改造的用热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公用设施应自行做好防寒保温措施,造成后果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九条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履行申报备案手续后,每年5月1日起可开始施工,当年9月30日前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系统调试。
  第二十条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单户施工,应户户打压,完工一户、达标一户、验收一户,验收时应有用热户签字。
  第二十一条单栋房屋施工完成后应栋栋打压。改造工程结束后,应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由分户供热改造单位、施工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居民代表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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