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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将实施


2006-10-09   浏览[16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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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为此8日举行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消息。
  《条例》共分八章、59条,包括总则、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说,作为2000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海洋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近年来,跨海路桥建设、围(填)海工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油气开发、海底采矿、海洋倾倒、航道整治、海上采砂以及建设人工岛等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工程和海洋空间利用工程越来越多,在给海洋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造成许多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每年新增近400个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王飞说,“特别是一些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开发活动,使局部海域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海洋环境质量不断恶化,造成海洋资源的浪费和海洋生态平衡的破坏,这些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条例》在认真总结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明确了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贯彻落实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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