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欢迎来到管道商务网 请登录免费注册
广告招租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06-09-30 厦门晚报  浏览[1996]次
分享:
  从十月起,厦门市民用水就要注意,水费费率将随着用水量的增多相应提高。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根据条例,企业节约用水上升为法定义务。
  有关负责人说,条例体现了4个主要特点:一是把城市节水管理内容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与城市供水管理内容相并列,在立法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的适用扩大到整个市域范围;三是节约用水通过立法上升为一种法定义务;四是城市节水管理不仅规范用水户的用水行为,而且还规范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行为等。
  条例明确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
  条例明确规定,用水大户要节约用水,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却不使用再生水的,生产后的尾水未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却不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从事洗车业务不采用低耗水洗车、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的,均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强调了用户的权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用户若认为水质不达标,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污染水源将受到重罚。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都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