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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详解


2005-07-25   浏览[33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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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旨在保障我国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首个国家钢铁产业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
  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共九章四十条,包括政策目标、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技术政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投资管理、原材料政策、钢材节约使用、其它等内容。
  将建两个特大型钢铁集团
  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司司长刘铁男介绍,政策提出了将通过技术创新、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现有钢铁产品的产业结构、产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计划到2010年,形成两个3000万吨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较大幅度减少钢铁冶炼企业数量,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比例将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
  在我国钢铁工业取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刘铁男表示,生产布局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矛盾突出,低水平建设严重,是目前我国从钢铁大国迈向强国的主要障碍。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在行业准入方面,为确保钢铁工业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政策提出出了相当严格的技术经济标准标准。要求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一定要努力达到: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钢生产规模800万吨及以上等。
  在经济门槛上,提高了项目法人自有资金的比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企业自有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及以上”;对于外资项目,产业政策规定必需满足年普钢产量达1000万吨以上,或达到100万吨特殊钢。并规定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关于民营企业,《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大型钢铁企业均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支持其公开上市,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参股、兼并等方式重组现有钢铁企业,推进资本结构调整和机制创新。不过,业内认为,行业技术、准入门槛的某些要求,对于一些民营企业来说仍是一个难以跨越的鸿沟。
  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钢厂
  调整产业布局是《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指出,原则上将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从矿石、能源、资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考虑,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政策提出,东南沿海地区应充分利用深水良港条件,结合产业重组和城市钢厂的搬迁,建设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政策提出,通过产业布局调整,到2010年,布局不合理的局面要得到改善;到2020年,形成与资源和能源供应、交通运输配置、市场供需、环境容量相适应的比较合理的产业布局。
  支持钢企建立境外铁矿基地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指出,国家将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到国外建立铁矿等原材料供应基地。
  根据我国富矿少、贫矿多的现状,国家一方面鼓励企业发展低品位矿采选技术,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加强与境外矿产资源的国际合作。政策称,国家鼓励企业到境外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购买矿产资源等方式建立铁矿、锰矿、镍矿、废钢及炼焦煤等生产供应基地。沿海地区企业所需的矿石、焦炭等重要原辅材料,国家鼓励依靠海外市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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